九鼎承诺 - 上海太屋网

一、佣金透明 超收退还
【(一)承诺内容 】
每一笔交易都公开透明,不收取除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委托代付款项以及双方自选的金融产品除外),佣金标准为:【住宅类】为成交价的 3%,【商铺类】为成交价的4%。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绝不超收,超出部分全额退还。
【(二)太平洋房屋退还的申请条件 】
1. 适用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
2. 买卖双方佣金确认单的总额超出收费标准( 按比例退还)
二、房屋托付 超时赔付
【(一)承诺内容 】
1、卖方和太平洋房屋签订《房屋出售VIP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即享受 VIP 专属服务。
2、太平洋房屋在委托期限内未达成房屋出售的,协议约定的保证金将赔付给卖方。
【(二)相关定义 】
1、限时期限: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期限,不超过8 个月;
2、出售价格:协议书中约定的委托售价上下浮动不超过 20%;
3、赔付金额:协议书中约定的保证金金额;
4、协议:仅限《房屋出售VIP服务协议》;
5、达成出售:卖方与买方签订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
【(三)公司赔付必备条件 】
1、适用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在太平洋房屋签署的《房屋VIP服务协议》;
2、太平洋房屋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达成出售该房屋;
3、赔付金额以协议书中约定的保证金金额为准。
三、不吃差价 差一赔十
【(一)承诺内容 】
居间服务的房屋成交价公开透明,不赚取差价。如太平洋房屋存在赚取房屋差价的情况, 十倍退还买方差价部分房款。
【(二)太平洋房屋补偿必备条件 】
1. 适用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
2.太平洋房屋利用居间服务从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购房款中赚取差价。
四、税费精算 差额补偿
【(一)承诺内容 】
承诺: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个人产权二手居住用房,太平洋房屋将以买卖双方所提供的房屋信息、购入信息、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信息等计算税费所需要的所有信息为依据,为买卖双方提供本次房屋交易的税费精算服务,并出具《税费估算清单》。在计税条件 ( 核定价)和征税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交易双方最终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费与《税费估算清单》所载相比,如误差超出正百分之五,则超出部分由太平洋房屋全额补偿。
【(二)相关定义 】
1. 税费定义
是指上海市二手居住用房买卖过程中需要向税务所缴纳的卖方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买方的契税、 转移登记费、抵押登记费。
2. 精算范围
房屋:只针对经由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个人产权二手居住用房(不含非居住用房)。
税种:二手居住用房买卖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税费(不含持有房屋期间的税,即不含房产税)。
【(三)申请条件 】
1. 补偿必备条件
(1)适用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个人产权二手居住用房;
(2)卖方提供完整、真实的全额购入发票、契税单、买卖合同、房屋交接书(买进时是蓝色封面预售合同的),及卖方获取的所出售房屋来源的其他凭证,告知真实的产权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房屋购入后有无变更及变更材料;
(3)买方告知真实的婚姻信息(含婚史情况)、家庭成员构成及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
(4)受补偿方应在实际缴纳税费后 6 个月内向平洋房屋提出补偿申请;
(5)受补偿方应当与太平洋房屋签署补偿税费的相关协议。
2. 补偿所需凭证
(1)受补偿方出具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太平洋房屋制式《税费估算清单》;
(2)受补偿方实际缴税金额的凭证:
《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及附加税 / 个税,契税;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预收件收据》;
税费缴纳凭证。
【(四)以下情况不做差额补偿】
1.因政策变动导致的税费变化;
2.因买卖双方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税费计算误差;
3.公司/单位产权、税务局规定需要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屋;
4.非居住用房。
【(五)关于退赔的操作流程 】
太平洋房屋收到受补偿方申请后进行核实确认,若符合补偿条件,则太平洋房屋在与受补偿方签署相关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出款。
五、交易未果 佣金退还
【(一)承诺内容 】
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如最终未能成功办理过户手续的;或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租赁房屋,如最终出租人未能交房、承租人未能租赁该房屋的,太平洋房屋承诺在符合下述前提条件时,将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已经收取的佣金。
【(二)退还佣金的申请条件 】
申请退还佣金的条件为(同时满足):
1.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起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或租赁房源案件:
(1)交易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因居间方过错造成合同解除,并提供判决书复印件供太平洋房屋存档;
(2)或租赁房屋超过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30个自然日内,仍未能成功交房,承租人未能租赁该房屋的;
(3)或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双方均积极履行,但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2.申请退款方应当与太平洋房屋签署相关协议。
3.如太平洋房屋已经向申请退款方开具发票的,申请退款方必须退回发票以便办理退税手续,否则太平洋房屋有权在退还佣金时,扣除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费。
六、签前查封 损失垫付
【(一)承诺内容 】
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交易,若交易房屋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已被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太平洋房屋未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对交易房屋的查封信息进行核实和告知的,太平洋房屋承诺先行垫付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同时全额退还佣金。
【(二)承诺相关定义 】
1.“查封”: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行政单位等依法通知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上的权利变更进行的限制行为;
2.“损失垫付”:是指买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由太平洋房屋垫付给买方,太平洋房屋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进行追讨。
【(三)承诺细则 】
1.损失垫付的条件
(1)适用于自2020年1年1日起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太平洋房屋未核实、未告知的;
(2)如交易房屋的查封在买卖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内无法解除、交易无法完成,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在太平洋房屋保管的房款视为授权退还给买方)并赔偿其损失。卖方拒不返还买方已付房款的,由太平洋房屋在与买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做损失垫付处理;
(3)买方须与太平洋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对卖方进行追缴,所追回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太平洋房屋已垫付款项。
2.损失垫付的范围:买方已经向卖方支付的购房款。(不包含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和数额以外的房款,亦不包含经太平洋房屋提示风险后,买方执意要支付的款项)。
3.符合以上损失垫付条件的,太平洋房屋还将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七、房源甄别 原价回购
【(一)承诺内容 】
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太平洋房屋会进行房屋筛查。如筛查结果为该房屋本体结构内曾发生过自杀、他杀事件,且太平洋房屋未在签署居间协议前尽到信息披露义务的,太平洋房屋将对该房屋进行原价回购。
【(二)相关定义 】
1.“房屋筛查”:目的为筛查出房屋本体结构内曾发生自杀、他杀事件,并在公安机关有正式备案记录的房屋。筛查出的房屋应同时符合以下特征:(1)房屋本体结构内是指房屋产权证书所载明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电梯,楼梯间以及车位等配件设施;(2)死亡原因仅为自杀、他杀事件。
2.“原价”:是指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房屋交易时所产生的税费,正常银行贷款利息也一并由太平洋房屋承担。
【((三)补偿申请条件(同时满足) 】
1.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起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业务;
2.自杀、他杀事件是在买卖双方签署居间协议前发生的;
3.由警方确认该交易房屋本体结构内确曾发生自杀、他杀事件的;
4.该宗二手房交易中,太平洋房屋未做到对房屋本体结构发生的自杀、他杀信息向买方如实披露的;
5.买方对该自杀、他杀信息在签署居间合同前不知情的。
八、物业欠费 先行结清
【(一)承诺内容 】
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交易,在完成物业交割和过户手续后,买方如发现该房屋因物业、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欠费导致其被限制入住或无法享受相关服务的,在向卖方催缴后拒不结算的,或留存尾款或物业交割保证金不能完全抵扣全部欠费的,在抵扣完成后,超出的欠费由太平洋房屋承担先行垫付。
【(二)相关定义 】
1.“费用”:是指房屋使用期间产生的针对本房屋卖方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固定电话费,停车费(若交易中包含车位);
2.“费用拖欠,欠费”:是指在该宗二手房交易中的卖方取得该房产权后,至该宗交易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接时间范围内发生的上述费用有欠缴情形的;
3.“先行垫付”:是指太平洋房屋为了保证买方享受上述服务不受影响,以先行垫付的方式缴纳上述费用,太平洋房屋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进行追讨。
【(三)太平洋房屋先行垫付的申请条件】
1.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起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业务;
2.买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确有欠费的;
3.欠费发生在卖方持有期间;
(1)如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买方先行入住的,按照约定日期计算,该日期之前发生的欠费,适用该项垫付申请条件;
(2)如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交易完成房屋交接后,卖方继续居住一段时间,期间产生费用由卖方承担,且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欠费不适用该项垫付条件;
4.卖方如有预交费用涵盖欠费的,则预交费用可抵冲欠费的部分不适用该项垫付条件;
5.如上述费用征收机构未限制入住或未限制使用服务,且征收机构已明确向卖方进行追讨的,不适用该项先行垫付条件;
6.如本已留存了尾款或物业交割保证金,但买方在太平洋房屋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尾款或物业交割保证金自行划转给卖方的,若该笔保证金足以抵扣部分的欠费,太平洋房屋不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九. 房屋漏水 维修补偿
【(一)承诺内容 】
1.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交易,太平洋房屋会对房屋进行初步勘察,如发现房屋存在漏水情况第一时间告知买方。
2.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交易,如在交易期间未能发现房屋漏水情况但在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发生或发现房屋存在漏水情况,则太平洋房屋将会无偿提供上门检测服务,查明漏水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
【(二)申请条件 】
1.承诺服务期限为房屋交易过户之日起6个月内。
2.维修补偿范围:
(1)房屋主体结构内屋面、卫生间、厨房、室内管道漏水,其余不在补偿范围。
(2)竣工日期或建成年代在2000年(含)以前的房屋,不在维修范围内。
(3)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起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业务;
3.如太平洋房屋未尽到告知义务,且在房屋过户后6个月内房屋主体结构发生符合承诺范围内的漏水现象,则由太平洋房屋支付漏水维修补偿费用,金额最高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4.对于适用本保障服务内容的维修工程,须由太平洋房屋指定的第三方维修机构对漏水点进行维修评估,太平洋房屋根据估价金额支付维修补偿金额。
5.不适用情形:
(1)因公共设施部分(如公共管道、建筑外墙、建筑顶面等)或第三方发生的渗漏水(如上层、隔壁)。
(2)该房屋设施损坏是因买房自行改建或装修工程引起的。
(3)该房屋设施损坏是因不可抗力引发的(火灾、地震、雷击等)。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结构性损坏导致漏水,太平洋房屋不承担相应责任。
7.交易期间如业务员提前告知房源存在或可能存在漏水情况,买方已知情但依然完成交易的,太平洋房屋不承担相应责任。
十、过户枉跑 补偿一千
【(一)承诺内容 】
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交易,在办理审税及过户手续过程中,若买卖双方任意一方枉跑,补偿无责方¥1000元/次。
【(二)相关定义 】
1.“枉跑”:是指买卖双方到达审税或者过户现场后,因太平洋经办人或工作人员告知准备的资料不完整、有误,经办人或工作人员错误通知办理时间或未告知买卖双方携带需缴纳费用,导致未能一次办理完毕审税及过户手续,需要进行二次现场办理。
“补偿¥1000元/次”:是指每次发生枉跑行为,将补偿枉跑方人民币1000元,若买方和卖方均枉跑,则各补偿人民币1000元。
【(三)承诺细则 】
承诺于2020年1月1日生效,仅适用于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且办理审税、过户手续的日期在2020年1月1日(包含)后的二手房业务。
以下非太平洋房屋工作人员责任造成的枉跑,太平洋将帮助买卖双方积极协调处理,但不提供补偿:
1.因买方或卖方一方拒不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错误造成的枉跑;
2.若太平洋房屋工作人员已经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与买方/卖方联系通知,但买方或卖方单方原因未能按时到达过户现场造成枉跑;
3.因买方或卖方一方忘带/带错证件材料或所带材料失效造成的枉跑;
4.因房屋查封或交易受限而造成的枉跑;
5.因银行原因贷款合同错误(客户自办)而造成的枉跑;
6.因其他第三方不可抗力因素(如政策突然变更、审税或过户窗口业务突然暂停等)造成的枉跑。
十一、租金押金 有损先垫
【(一)承诺内容 】
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租赁房屋,若签订租赁合同后,因出租方不符合出租资质或无权出租,签约时太平洋房屋的相关经办人未尽到核实及告知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出租方明确拒不返还承租方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的,太平洋房屋将先行垫付承租方已支付未实际使用部分的租金金额及押金损失。
【(二)太平洋房屋先行垫付的申请条件 】
1、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起经太平洋房屋居间成交的租赁房屋业务;
2、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及佣金确认书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押金及佣金后,由于出租方无权出租,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办理入住手续进而导致承租方损失租金或者押金的;
3、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及佣金确认书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押金及佣金后,因其他权利人要求收回此房屋进而导致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被要求提前退房进而损失租金或押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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